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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荣保险赔偿不值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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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04-18 12: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据悉,张国荣曾于1988年、1990年先后投了2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险界人士认为,因张国荣系自杀,将不会获得意外及伤害保险赔偿,但可获人寿保险赔偿。
  据了解,除了这两份10多年前的保单外,张国荣还于去年加投巨额保单,分别为1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和200万美元的意外保险,连同10多年前的两份保单共计500万美元保额的保单,受益人均为唐鹤德。由于张国荣加投的这两份保单,从生效日至他跳楼身亡当日,时间   
不足一年,所以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会作出任何赔偿。
  该案所涉及的保险解释
  根据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寿险保单之除外责任有规定:被保险人在契约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或自成残废不在给付范围。
  意外险的免除责任包括以下情节:(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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